中安在线8月10日讯 根据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物业企业考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及监管职责移交给各区管理,同时将属地房屋租赁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责也移交给各区。“各区将成立住房保障建设局进行有序交接。”合肥市房产局局长张炜在今日召开的房地产行政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除了以上两项职责下划,原先由建委承担的全市危旧房改造的职责将划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等职责上有所加强。同时,该局也将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据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现包括: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配套行政规章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政监察,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发展、住房保障、住宅产业化、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标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类房产的权属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动态监管;负责城镇房地产交易、商品房的(预)销售、房地产抵押、中介、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集资建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审核和资金审批,以及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和企业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核使用与管理,负责二手房资金托管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权益;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推进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资质审查,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验收,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